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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
如何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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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网络文学在我国迅速兴起, 网络文学产业规模也愈来愈庞大, 利用手机或电脑来阅读网络文学作品的方式日渐普及。但同时, 也存在一些因素制约着网络文学的发展。 因此, 网络文学作品的着作权保护问题必须得到重视。 一、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一) 网络文学著作权易受到侵犯 首先, 网络文学作为一种新型文学形式,传播非常方便。网络用户不需要掌握先进技术, 甚至不必经过着作权人的允许, 只需动动手指就可以随意复制和传播文学作品。如果有人恶意侵权的话, 著作权人也很难阻止, 这就导致网络文学作品的专有性较弱。 其次, 网络文学作品的传播媒介不再单一, 表现形式也各式各样。随着作品的大范围、多次数的传播, 再加上很多作者利用化名或者匿名发布作品, 很难找到作品发布的源头和主体, 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难以确定。 (二) 网络文学著作权人维权困难 侵权的难度低, 成本小。网络文学作品直接在网络上发布, 目前网络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管, 侵权者不需掌握多复杂的技术就可以轻易对文学作品进行盗用, 简单的复制粘贴, 不需花费很多的精力和时间。 维权的难度大, 成本高, 举证困难。 ①由于互联网的使用在时间和地理位置上并没有限制, 网络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将文学作品从网络平台上转载、复制和抄袭。 ②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 著作权人需要到侵权人所在地区或者是侵权行为发生地进行诉讼, 但是如果侵权人和著作权人在空间上分隔的相当远, 那么著作权人就需要前往侵权地进行诉讼, 消耗了大量的金钱和时间, 甚至有时还会出现赔偿低于维权成本的情况。 ③ 由于网络信息量巨大且传播速度迅速, 侵权信息立即就能被覆盖, 侵权的证据不易找到, 著作权人举证困难。 (三) 网络领域没有形成良好的版权文化 网络文学的劲头正盛, 但社会公众目前仍旧缺乏最基本的版权保护意识。由于网络资源长期以来的无偿性, 网络用户早已经习惯免费使用网络资源, 所以在面对收费的文学作品时, 更倾向于选择使用免费的盗版, 这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很多网络文学平台对网络文学作品的盗用。 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方法 (一) 加强技术保护措施 从源头上控制网络文学作品的非法盗用, 可以通过采用访问控制技术、使用技术等其他技术保护措施。比如通过数字加密、安全密钥、防火墙可以提供对网络信息资源的保护。通过数字签名、身份认证可以加强网络客户端对资料访问的管理等。利用技术保护措施改善了著作权人无力的状态, 可以有效的保障网络文学著作权不被侵犯。 (二)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目前法律规定对于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不够,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这些措施并不足够有效的惩罚侵权者的不法行为。需要进一步完善著作权相关配套法规。 (三) 提高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 首先, 网络文学著作权人需要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由于网络文学作品着作权的主体难以认定, 所以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人在网络平台发表作品前, 应当留存该作品的原始材料证据, 以便证明其归属。在意识到自己权利被侵犯的初始阶段, 就要毫不犹豫寻求法律的保护。 其次,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来说, 更应该做好监管工作, 在防止自己的权利被他人侵犯的同时还要时刻自查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着作权。 最后, 读者需要抛弃不劳而获的不良观念, 养成付费享受知识产权成果的好习惯。网络文学能够稳定、健康的发展, 需要整个网络用户集体都参与进来, 共同塑造积极繁荣的版权氛围。 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我们应当不断寻求保护的方法, 使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真正得到尊重, 以推动整个网络文学产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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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方式:(1) 行政救济。根据著作权法和其实施条例及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对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与著作权有关的违法行为,可以实施行政处罚。(2) 仲裁救济。我国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著作权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 司法救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申请行政复议。另一种是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四条 著作权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提示:

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用户著作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
用户著作权侵权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供应商和广大用户,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者对于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作品具有合法享有权的权力,就如同网络技术一样,是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除非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其他主体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复制他人知识产品的,只不过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变得比较多元,但是我们应该树立一种使用他人智慧结晶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这种观念的,当下盗版产品盛行就可以看出用户对于著作权这一权力的理解是有待进一步提升的。意识决定行为,因此目前用户在保护著作权意识方面的欠缺是导致网络著作权遭侵犯的根本原因,也是未来保护网络著作权工作中的重点工作之一。
2、网络作品专有权和用户的利用权难以平衡
所谓的用户合理使用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需支付相应报酬而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的合法权力。此概念中的关键词就是合理,但是何为合理,何为不合理却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12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这些情形却没有包含网络环境下版权合理使用的问题。著作权的保护所依据的法律制度是绝对的、不可更改的,但是这与网络的自由性、传播速度快等特性是存在一定的矛盾性的,试想一下,如果所有网络作品权利保护也像传统作品那样执行,那么网络力量的发挥必然会受到阻碍。因此,一旦著作权被很好的保护起来,必然会影响用户的合理使用权发挥,这样是不利于文化传播和相互借鉴的。总之,我们目前面临难得的一大难题就是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作者合法权益,同时又不能限制用户对于网络著作作品的合理使用呢?
一、网络著作权的法律特点
网络著作权是指网络环境下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它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与传统著作权相比。
主体身份确认的方式不同于传统著作权。因为网络环境下网上作品署假名或者匿名的现象大量存在。所以给确认作者身份带来了很多障碍。关于网络作品作者身份的确定。学术界存在着三种方案:
(1)由网络服务商提供原始注册资料;
(2)法院公告,即由法院公告要求网上作品的真正作者在指定期限内前来法院办理登记手续,逾期视为弃权;
(3)用技术手段确认电子人格,例如用电子签名来辨别网络上个人的身份。
二、著作权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
其实,我国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经过了一段发展时间的,比如先后经过了传统著作法的修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慢慢的开始建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网络环境使得网络著作权的形式也是日益多样化而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未来的发展也是不可估量的,这就给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建设提出了挑战。我国原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立法关于网络信息版权的保护比较模糊,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这就给执行带来了一定阻力。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提示: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1、用户著作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用户著作权侵权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供应商和广大用户,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者对于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作品具有合法享有权的权力,就如同网络技术一样,是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除非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其他主体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复制他人知识产品的,只不过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变得比较多元,但是我们应该树立一种“使用他人智慧结晶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这种观念的,当下盗版产品盛行就可以看出用户对于著作权这一权力的理解是有待进一步提升的。意识决定行为,因此目前用户在保护著作权意识方面的欠缺是导致网络著作权遭侵犯的根本原因,也是未来保护网络著作权工作中的重点工作之一。
2、网络作品专有权和用户的利用权难以平衡所谓的用户合理使用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需支付相应报酬而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的合法权力。此概念中的关键词就是“合理”,但是何为“合理”,何为“不合理”却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12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这些情形却没有包含网络环境下版权合理使用的问题。著作权的保护所依据的法律制度是绝对的、不可更改的,但是这与网络的自由性、传播速度快等特性是存在一定的矛盾性的,试想一下,如果所有网络作品权利保护也像传统作品那样执行,那么网络力量的发挥必然会受到阻碍。因此,一旦著作权被很好的保护起来,必然会影响用户的合理使用权发挥,这样是不利于文化传播和相互借鉴的。总之,我们目前面临难得的一大难题就是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作者合法权益,同时又不能限制用户对于网络著作作品的合理使用呢?
3、著作权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其实,我国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经过了一段发展时间的,比如先后经过了传统著作法的修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慢慢的开始建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网络环境使得网络著作权的形式也是日益多样化而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未来的发展也是不可估量的,这就给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建设提出了挑战。我国原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立法关于网络信息版权的保护比较模糊,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这就给执行带来了一定阻力。网络平台可以说是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对他人创造出来的作品,在网络平台上可以短时间之内就转载上千万,这样的结果也显示出了我国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现在没有保护著作权的意识,不懂得保护著作权,其实往大了说说也是社会文明的倒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侵犯知识产权
提示:

侵犯知识产权

法律分析:侵犯知识产权一般会犯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网络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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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

法律主观: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著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而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因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已经扩大了很多。我们在网络上经常接触的电子邮件公共利益、在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看到的信件,网上新闻资料库,资料传输站上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等,都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法律客观:《知识产权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