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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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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

安全第一、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指导方针,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这一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生产方针是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 历史资料表明,我国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安全生产方针大致可以归纳为三次变化。 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方针是指一个国家或政党制定的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是为实现事业前进的方向和一定目标而制定的时期的指导原则。 从1949年到2009年的60年间,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渐发展,这一发展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的发展而渐进。二、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目的1、是明确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职能,具体体现在第一章《总则》第8、9、10、11、13、14、15条和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条款中。 有法可依,执法严厉,违法必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公开公正的执法提供了依据。2、是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法》对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所需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特殊作业人员的资质、安全投入、安全建设工程和安全设施、职工人身保障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企业负责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安全标准化管理致力于寻找深圳市方面的展销会实业有限公司,为追求持续改进和卓越的客户提供正确的方向和独特的见解。 公司的服务项目涵盖五大领域的:质量管理和精益生产、环境和材料物质安全的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和社会责任、信息技术系统和安全、管理改进和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什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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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什么治理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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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什么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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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这个是对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始终突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必须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进行主动的、超前的管理。《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   (一)安全意识在先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公民目前的安全意识相对淡薄。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安全生产已不再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个别问题,而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关爱生命、关注安全是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主题之一。重视和实现安全生产,必须有强烈的安全意识。   (二)安全投入在先   生产经营单位要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有相应的资金保障,安全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救命钱”。   (三)安全责任在先   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针对当前存在的安全责任不明确、权责分离的问题,《安全生产法》在明确赋予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各自的职权、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安全责任,是实现预防为主的必要措施。   (四)建章立制在先   预防为主需要通过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落实各种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来实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安全的工种、工艺、设施设备、材料和环节错综复杂,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才能保证安全。   (五)隐患预防在先   预防为主,主要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由谁最早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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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由谁最早提出来的?

您好 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呐。“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由袁宝华最早提出来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均在1949年刚刚建国的当年就提出了。前者是为了搞好煤矿安全,后者是为了搞好医疗卫生工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联系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完善于2005年10月的中共中央决议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提出
1983年,全国第二个安全月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经委主任袁宝华曾经最初提出“坚持安全第一思想和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无正式文件)。1985年12月,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对1986年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时(未见正式文件),明确提出了要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986年3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伤亡事故恶化的意见”[10]时,确认“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至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已经明确。并于1989年11月9日正式作为安全生产方针,在中共中央十三届五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议”[11]中的第30条公布。进一步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的方针被写进了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中。这是我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由来和发展。上述发展过程较为复杂,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应该是最早提出于1983年。【摘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由谁最早提出来的?【提问】
您好 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呐。“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由袁宝华最早提出来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均在1949年刚刚建国的当年就提出了。前者是为了搞好煤矿安全,后者是为了搞好医疗卫生工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联系在一起作为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完善于2005年10月的中共中央决议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提出
1983年,全国第二个安全月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经委主任袁宝华曾经最初提出“坚持安全第一思想和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无正式文件)。1985年12月,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对1986年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时(未见正式文件),明确提出了要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986年3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伤亡事故恶化的意见”[10]时,确认“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至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已经明确。并于1989年11月9日正式作为安全生产方针,在中共中央十三届五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议”[11]中的第30条公布。进一步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的方针被写进了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中。这是我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由来和发展。上述发展过程较为复杂,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应该是最早提出于1983年。【回答】

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什么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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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什么综合治理

法律分析: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