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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林的个人简介
赵林的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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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林的个人简介

赵林,出生日期:1954年11月8日 武汉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华外国哲学史学会和全国宗教学学会理事,香港中文大学崇基学院、电子科技大学和澳门科技大学等校的兼职教授。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给武汉大学的本科生讲授 “ 西方哲学史 ” 、 “ 西方文化概论 ” 等专业课和通识课。近十年来应邀前往国内近百所大学和港、澳、台地区的一些大学作学术报告和人文素质讲座,并在中央电视台“ 百家讲坛 ” 和许多城市大讲堂主讲文化专题讲座。职务及兼职:全国外国哲学史学会理事、全国宗教学学会理事、清华大学道德与宗教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西方哲学、西方文化

如何把农转非的户口再转回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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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农转非的户口再转回农村?

现在,已经没有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的区别,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原来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有明确规定。但非农户口转为农业户口,没有统一的政策,各地执行差异较大,一般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有下列情况可以办理: 1、2003年10月以后双户籍制,可迁回原籍; 2、结婚,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可迁到农业户口的一方; 3、当兵退役可迁回原籍; 4、大专大学院校毕业三年内可迁回原籍; 5、经批准的特殊情况。 扩展资料 日前,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北京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包括北京在内已经有30个省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各地普遍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各地普遍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的性质区别,客观上顺应了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拆除了城乡身份的壁垒,使得行政区域内的人口统一为居民,促进了身份的平等。 其实,户口本上不再出现“农业”与“非农”的字眼,只是技术层面上的问题,并不是什么难题事,真正的难题还是在于如何廓清长期以来捆绑在户籍上的不同利益。 过上城里人一样的生活,是农民多年来的梦想。在传统的户籍制度下,城里人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方面,有着更优的政策设计,享受有不同的福利。 因此,一度以来“农转非”是农村人的梦想。不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的差别正在缩小,户籍分配资源的功能也正在弱化。与此同时,农村户籍上附着的土地、宅基地等价值正在凸显,特别是在城市化过程中,通过拆迁,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 如此语境下,农村人对户籍的选择是纠结的。于是出现了宁可人在城里生活,也不愿意“农转非”将户籍迁到城里的普遍现象,甚至还出现了“非转农”的逆城镇化潮流。 也正是因为如此,取消农业户口,容易让人解读为让农村人集体的“被农转非”。但其实,取消农业户口恰是针对农村人不愿意“农转非”,为推动户籍改革的折中办法。其意义在于,实质性取消户籍对利益的捆绑,同时,也让农村人真正有了“鱼与熊掌兼得”的机会。 当然,取消农业户口暂不会改变现在的利益格局,毕竟户籍改革还需要教育、医疗以及农村经营、土地等系列改革联动。因此,取消农业户口后,最重要的是要让农村土地与农民财产权益、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与保护,让他们吃上“定心丸”。 同时,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做好土地承包确权、宅基地与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明晰集体收益分配权利。这样才能割断户籍利益对农民的捆绑,实现取消农业户口的真正意义。 参考资料:人民网▬别把取消农业户口当成“被农转非”

在农村的非农户口能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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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的非农户口能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在农村的非农户口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有关规定: 在校就读的农村大学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其学业的完成,主要靠土地收益;从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国家建设的长远利益出发,也应鼓励他们学习,无论户籍是否迁出,均应为原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如下: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扩展资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办法》关于成员认定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