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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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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章 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五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第六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七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第八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第九条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   第十条 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   (二)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   该现金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   (三)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时,企业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减去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一条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   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 年,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企业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   第十二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   企业已经承诺重组的,在确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预计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数,应当反映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其中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通常应当根据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进行估计;因重组所导致的   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所确认的因重组所发生的预计负债金额进行估计。   第十三条 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   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作了调整的,估计折现率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风险。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涉及外币的,应当以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结算货币为基础,按照该货币适用的折现率计算资产的现值;然后将该外币现值按照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一
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修改后新准则。按照有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与其他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一样于2007年1月1日将在上市公司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改最大地方是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和改正了债务人因债务豁免而形成的债务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之差计入当期损益。为方便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有关会计处理,本文仅就此问题作初浅探讨。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把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分为四种情况。本文将从其分类顺序探讨。第一种情况是以资产清偿债务。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情况又分为以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以现金清偿债务方式。

以现金清偿债务方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债权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例1:甲公司欠乙公司应付账款20万元,于3月21日到期。乙公司对甲公司欠款已计提坏账准备3万元。因甲公司财务困难,经甲乙公司协商,达成重组协议:甲公司以转账支票一张,金额15万元,于3月21日偿还所欠乙公司全部债务。

甲公司分录: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0

贷:银行存款 15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5

乙公司分录:

  借:银行存款 15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13 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
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13 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

第十三章 债务重组

第一节 债务重组概述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而言,为“债权重组”,对债务人而言,为“债务重组”。为便于表述,统称为“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规范了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债务重组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实质,从而排除了债务人未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等值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但不调整偿还金额,实质上债权人并未作出让步,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规范的内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是债务重组准则所定义的债务重组的基本特征。“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人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其中:以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将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是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其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不包括上述两种方式在内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或免去债务利息等。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是指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其组合偿债方式可能是: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在债务重组中涉及的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只有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才能终止确认。

本章着重讲解了持续经营条件下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及其会计处理问题。

第二节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甜会计处理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一般为债务的面值或本金、原

值,如应付账款;如有利息的,还应加上应计末付利息,如长期借款等。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冲减减值准备,冲减后尚有余额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未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直接将该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二)以非现金资户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类别不同,其会计处理也略有不同。 1,债务人的处理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分清债务重组利得与资产转让损益的界限,并于债务重组当期予以确认。

债务重组利得是指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非现金资产(即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

(1)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且该金融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金融资产的市价作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2)非现金资产属于金融资产但该金融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3)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资产转让损益,是指抵债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按照相关准则规定处理,如:(1)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作为销售处理;(2)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的,应视同固定资产处置处理;(3)非现金资产为无形资产的,视同无形资产处置处理;

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一般为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其资产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其中,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余额,是指非现金资产账户在期末未扣除其资产减值准备之前的余额。未计提减值准备的非现金资产,其账面价值就是账面余额。

2.债权人的处理

对债权人来说,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重组债权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债权人对重组债权个别计提减值准备的,只需要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减值准备冲完该差额后,仍有余额,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不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如果债权人对重组债权不是个别计提减值准备,而是采取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则债权人应将对应于该债务人的损失准备倒算出来,再确定是否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例13—1】20×6年11月5日,乙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甲公司,含税价为2 340 000元。因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20×7年9月10日,与乙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内容如下: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用其存货、固定资产抵偿该账款。20×7年9月20日,抵债资产均已转让完毕。其中;用于抵债的产品市价为800 000元,增值税率为17%,产品成本为700 000元;抵债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 200 000元,累计折旧为300 000元,评估确认的净值为850 000元。甲公司发生的设备运输等相关费用为6 500元。假定乙公司巳对该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18 000元,乙公司在接受抵债资产时,安装设备

发生的安装成本为15 0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债务人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

重组债务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及增值税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 =2340000-[800000×(1+17%)+850000]

=2340000-1786000

=554000(元)

差额554000元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800000-700000)+[850000-(1200000-300000)]

=100000-50000

=50000(元)

差额50000元,扣除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本例中为设备运输费用)6500元后的数额为43500元,为资产转让收益。

各种非现金资产的转让损益计算如下:

抵债产品的公允价值800000元与其账面价值700000元(若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应扣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差额100000元,为转让存货收益,体现在营业利润中。

抵债设备的公允价值850000元与其账面价值900000元(账面原价-累计折旧-计提的减值准备,即1200000-300000-0)的差额为-50000元,扣除6500元的设备运输等相关费用后为-56500元,为转让固定资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2.会计分录:

(1)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900000

累计折旧——××设备 300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 1200000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6500

贷;银行存款 6500

(3)结转债务重组利得及转让资产损益;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

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85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55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0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56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56500

债权人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

重组债权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增值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 =2340000-800000×(1+17%)+850000]

=2340000-786000

=554000(元)

差额554000元扣除计提的减值准备18000元后的余额536000元,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2.会计分录:

(1)结转债务重组损失:

借: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0

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850000

坏账准备 18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536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340000

(2)支付安装成本:

借: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1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3)安装完毕达到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设备 865000

贷: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865000

二、以债务转为资本

对债务人而言,将债务转为资本,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或者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或者股权)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股本溢价(或者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账面价值超过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或者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对于上市公司,其发行的股票有市价,因此,通常应以市价作为股份或者股权的公允价值;对于其他企业,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或者股权可能没有市价,因此,应当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对债权人而言,将债务转为资本,应当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发生的相关税费,分别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例13—2】20×7年2月10日,乙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甲公司,应收账款100000元,合同约定6个月后结清款项。6个月后,由于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支付货款,与乙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经双方协议,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该债务转为甲公司的股份。乙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5000元。假定转股后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0元,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600000元,抵债股权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1%。假定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债务人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

重组债务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与所转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100000—7600000×1%

=100000—76000

=24000(元)

差额24000元作为债务重组利得,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76000元与实收资本50000元

(5000000×1%)的差额26000元作为资本公积。

2.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100000

贷:实收资本 5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6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4000

债权人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

重组债权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与所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100000—7600000×1%

=100000-7600

=24000(元)。

差额24000元,扣除杯账准备5000元,计19000元,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2.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7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9000

坏账准备 5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

三、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不以其资产清偿债务,也不将其债务转为资本,而是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以减少未来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减少或免除债务利息等方式清偿债务。

企业采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区分是否涉及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进行会计处理。

所谓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或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一)不涉及或有应付金额的债务重组

对债务人来说,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如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不涉及或有应付金额,则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重组后债务的人账价值(即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盾债务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对债权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如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不涉及或有应收金额,则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如债权人已对该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涉及或有应付金额的债务重组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准则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确定其金额。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即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上述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企业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对债权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

金额的,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根据谨慎性原则,或有应收金额属于或有资产,或有资产不予确认。只有在或有应收金额实际发生时,才计入当期损益。

四、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

(一)债务人的处理

债务重组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偿债的,对债务人来说,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以上所产生的债务重组利得、资产转让损益等均于债务重组当期确认。

(二)债权人的处理

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偿债的,对债权人来说,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差额与将来应收金额进行比较,据此计算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以上产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于债务重组当期确认。

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债务重组准则对1998年发布、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修改了债务重组定义及范围

原准则所定义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所定义的债务重组范围仅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二)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原准则主要使用“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

新准则对于非现金资产抵债业务,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三)改变了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方法

原准则规定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不确认为当期损益。新准则将其改变为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二、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债务重组新旧准则的变化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不进行追溯调整。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发生的债务重组事项,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