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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法对商品定价
物价法对商品定价
提示:

物价法对商品定价

法律分析:如果是在景区这是不违法的,所以不能投诉。因为人家没有强迫任何人买,所以这个价位如果不超过物价局的指导价格是不违法的。除非景区不允许游客自带任何食物和饮用水。如果不在景区商品定价过高可以向物价局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工商企业的定价权限是:1.对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按照规定的品种和浮动幅度,制定商品的具体价格。2.对议购议销的农副产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管理办法,议定价格。3.对三类轻纺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和手工业品中的小商品,按照规定的品种和作价原则,协商定价。4.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权限,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5.对专业化协作产品,按照规定,制定企业内部的协作价格。6.制定国家不定价的商品价格、非商品收费和工艺协作收费。7.根据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8.根据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饮食业毛利率,制定没有统一定价的食品价格。

《物价法》
提示:

《物价法》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物价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台该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均适用《价格法》,这里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根据《价格法》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摘要】
《物价法》【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物价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台该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均适用《价格法》,这里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根据《价格法》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回答】
物价法旨在利用实物价格变动来反映经济走势,可以分析影响物价变动的原因和预测未来物价变动的趋势,帮助政府制定财政政策和经济策略,以振兴经济。然而,物价法无法反映虚拟物价的变动,需要配合其他分析方法,才能对经济变动进行更准确的分析。【回答】
物价法是指以实物价格变动作为经济变量波动的判断依据的经济研究方法,它是通过实物价格的变动反映经济波动变化的一种统计分析方法。物价法是用实物价格的变动来反映经济走势,通过变化的实物价格判断经济发展行为,分析影响物价变动的原因,以及预测未来物价变动的趋势,从而对经济发展提出可行的策略,做出合理的调控措施。物价法分析经济变量的变动,由于实物价格变动反映了上游以及下游经济活动的变动,所以,物价法分析可以直观地看出经济的发展趋势,并能够确定相关的原因及影响,从而实现经济的科学管理。在物价法研究中,需要考虑价格、时间、地域、价格水平以及市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分析相关的因果关系,做出可行的经济策略。【回答】
物价法可用于分析国外经济与本国经济的变动情况,也可用于分析不同行业之间的比较,从而提出准确的经济策略。物价法可以有效地反映居民消费水平,对政府制定财政政策科学调控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可以提供给政府更多的依据,加大经济的振兴力度,改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拓展知识:物价法只能反映实物价格变动,而不能反映虚拟物价变动,特别是服务性经济活动,如电子商务活动,虚拟货币交易等,无法用物价法来分析。因此,物价法需要配合其他分析方法来分析经济变动,如非物质经济活动的价值分析、人口调查等。【回答】

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提示:

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是主管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执法机关,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第三条 《条例》中所指价格违法行为,分为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和无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非法所得违反国家价格政策、法规获取的收入。
  非法所得包括:
  (一)出售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含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高于国家定价的全部价差金额;
  (二)收购商品的实际收购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等级价格的全部价差金额;
  (三)出售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国家指导价格(含浮动幅度、差价率、利润率和最高限价)的全部价差金额;
  (四)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商品提价申报制度,而实际提价的全部金额;
  (五)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全部金额;
  (六)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全部金额;
  (七)采取短尺少秤、以次充好、降低质量以及价外附加条件等变相涨价手段多得的全部金额;
  (八)违反规定的调价日期,提前提价或者推迟降价的全部金额;
  (九)采取其它手段违反价格政策、法规获取的非法收入。第四条 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其非法所得金额分为以下三类:
  (一)非法所得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为一般价格违法行为;
  (二)非法所得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价格违法案件;
  (三)非法所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第五条 物价检查机构应责令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在处理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购买者超过规定退款期限的;
  (二)购买者无购买凭证或者收费票据的;
  (三)购买者已将多付的价款计入生产或经营成本的;
  (四)购买者非法经营或转手倒卖的;
  (五)其它不应退还或无法退还的。第六条 对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的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于一般价格违法行为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属于一般价格违法案件、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处以非法所得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批准,可处以非法所得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七条 对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员,物价检查机构可根据情节,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从其工资中扣缴;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八条 对无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业务主管部门越权定价的,由同级物价检查机构负责检查处理;对地方人民政府或物价部门越权定价的,由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负责检查处理。除纠正其价格违法行为外,并追究决策人的责任,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泄露价格机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追究泄密者的责任,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抬级抬价抢购农副产品或者紧俏商品的,按其抬价金额,由物价检查机构对抢购者处以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批准,可按其抬价金额处以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决策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除予以上述处罚外,还可给予通报批评。第九条 对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的罚款和不应退还或无法退还的非法所得,统一由物价检查机构收缴国库。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没收非法所得,但可减免罚款:
  (一)确属业务生疏初次违犯,且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二)主动自查,如实上报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检查,认错态度好,并主动上缴非法所得的;
  (四)执行上级的规定而造成价格违法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应从重罚款:
  (一)屡查屡犯的;
  (二)弄虚作假、明知故犯的;
  (三)借故刁难、抗拒检查、拒不纠正的;
  (四)涂改帐簿、销毁凭证、转移资金的;
  (五)其它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规定
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为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1999年8月1日发布并实施。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扩展资料: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