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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租房最新政策
北京公租房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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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租房最新政策

2022年北京公租房补贴标准 除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外,其他各区实行统一的分档补贴比例,具体如下: 1.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95%; 2.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90%; 3.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70%; 4.人均月收入1200元(不含)至1600元(含)之间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50%; 5.人均月收入在1600元(不含)至2000元(含)之间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25%; 6.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不含)至2400元(含)之间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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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租房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是:在本地无住房、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收入财产低于标准无力购买的、外来务工人员就业达到年限的等,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是可以按照规定来申请公租房的。 一、北京公租房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北京公租房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有关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条件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可以严格基于当地的公租房政策来进行认定,不同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那么所认定的公租房条件是不同的,具体情况可以基于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