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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内容是什么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内容是什么
提示: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内容是什么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内容:
(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审查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二)工程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三)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审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实际完成投资额,资金到位情况及原因。
(四)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审查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是否按合同结算工程款,有无超标准开支管理费、混淆事业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五)工程项目的结余资金。审查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六)交付使用财产。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的问题。
(七)扫尾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核实扫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留足投资。防止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程内容。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提示: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13日审计署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促进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
(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
(二)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原因及其影响;
(三)实际投资完成额;
(四)概算调整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实概算总投资;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其原因,并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批准设计外投资情况。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验收手续;
(二)流动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移交的真实与合法;
(三)交付无形资产的情况;
(四)交付递延资产的情况。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查明是否留足投资和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问题。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结余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
(二)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审 计 内 容
提示: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审 计 内 容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第五条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一)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第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 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二) 实际投资完成额;(三) 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四) 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五) 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第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第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三)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第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一) 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二) 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三) 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四) 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情况等。(五) 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合法。第十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一) 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物资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二) 所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三) 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四) 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包括哪些内容
提示: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内容:1、严格按合同约定计价,结算单价应按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原则或投标报价执行;2、注意各项费用计取,工程的取费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或项目建设期间有关费用计取规定执行;3、防止各种计算误差,应认真核算,防止因计算误差多计或少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竣工结算审计有哪些内容
提示:

竣工结算审计有哪些内容

工程结算审计内容:1、审核竣工结算编制依据;2、审查各项费用的计取,审查附属工程,防止各种计算误差;3、审核施工企业资质,对挂靠、无资质等级及无取费证书的施工企业,应降低综合单价或审计确定综合单价及造价。【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